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6]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6〕6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6〕6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