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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6]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集中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发送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 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市消防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消防联席会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5日至2007年3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 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15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向市火灾隐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领导职责。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吴继德副市长任组长,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万可仁任副组长,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切实以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为重点,认真分析、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调查了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特别要针对全市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装备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社会防御和战胜火灾的整体能力。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肩负的消防工作职责,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与消防部门紧密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
  工商、文化、教育、城建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及早安排,周密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与消防部门紧密配合,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一抓到底,该责令立即改正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该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限期改正,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责令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产停业,增强监督执法震慑力,督促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自我检查、 自我整改的机制,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确保安全。
  (三)公安消防部队及企事业消防队要严格训练,加强备战,切实提高灭火救援战斗力。
  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的双重职能,针对当前火灾特点,从思想、组织、装备、训练和预案上扎扎实实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救援的主力军,要切实加强执勤备战,从思想上、组织上、装备上、训练上、战术上认真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从实战出发,加强部队的严格训练,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火灾,研究战术,开展模拟演练,通过刻苦的训练,增强战斗素质,提高灭火救援的成功率。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在做好本企业防火、灭火工作的同时,开展扑救多种类型火灾的训练和与公安消防部队的配合训练,努力提高灭火战斗中的整体作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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