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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 2006-10-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济南市市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美化市容环境,减少扬尘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建成区范围内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的绿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块:
  (一)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二)单位及个人使用土地的地上物自行拆迁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绿化,并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行实施绿化,并负责养护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绿化及养护管理;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实施绿化的,由临时闲置建设用地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第五条 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应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美化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 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实施绿化的,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绿化企业实施绿化及养护的,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土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实施绿化,由临时闲置建设用地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的,费用由该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最迟在绿化工程完工后10日内结清绿化费用。代为绿化的标准,由市园林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区位及闲置时间确定。
  第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管理工作。市建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市园林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园林局负责汇总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示意图表,并标明区位、面积、四至、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建设手续、绿化标准要求、土地闲置期限等内容。
  (二)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状况和规划审批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建委、园林局综合有关资料和意见,提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初步意见,并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的,拟订绿化计划,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通过后,由市园林局对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绿化计划。各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绿化计划要求实施。绿化计划下达20日后,土地使用权人仍没有开工绿化的,区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内违章建筑及设施。
  (五)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后,实施绿化的单位应在绿化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示该地块属临时绿化性质及责任单位。
  第九条 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地块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时,土地使用权人须书面告知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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