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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 2006-10-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6]6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实行“四独立”转制学校聘任的原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并占原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出现自然减员后,要及时核减,不准再重新占用;今后录用的教师和校长,按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按聘任合同管理。公办学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确保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各地要在2007年6月底前将实行“四独立”学校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的管理。各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奥班”。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论证、地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始实验。经批准实验的项目学校不得加收费用。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城区幼儿园不得进行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小衔接”实验,不得变相高收费;已经进行实验的学校,要从2007年秋季开学前终止直升小学实验。
  (三)加强对学校乱办补习班的治理。各中小学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要引导家长教育学生保证课堂听课质量,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切实减轻课外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和竞赛。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提倡学校对学习困难学生免费补习相关文化课程。除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对违规举办补习班的学校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行为。各地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材选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主、科学选用教材工作。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教材或直接使用境外教材。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材选择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处 理。
  (五)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学辅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做好与新课改相配合的学辅材料的研发、审查、推荐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区教育局要定期对学辅材料进行督导、检查和清理整顿。县级教育局要及时对省教育厅推荐的与新课改相配合的学辅材料进行宣传和公示;对省教育厅以前推荐的与旧教材相配合的学辅材料一律停止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和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学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严禁在学校内公示省教育厅推荐以外的中小学学辅材料。各中小学要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学校推销中小学学辅材料的行为。严禁各部门和中小学滥印、滥发学辅材料,严厉打击学辅材料盗版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坚决遏制学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六)切实做好学生“减负”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要加大对“减负”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
  (七)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禁小学、初中(含民办小学、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性面试或笔试,严禁提前招生。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要严格执行由学生与家长自愿提出入学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应资料和学校审核录取的招生工作程序,规范招生。
  (八)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精神,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农民工子女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仍在原籍学校就读的,原籍学校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辅导工作,确保每一名儿童留得住、学得愉快。
  (九)加强学生入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对军人等子女继续实行我省已出台的入公办小学、初中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为西藏自治区选派第二批对口支援干部的通知》(黑组通字〔2004〕10号)精神,对援藏干部子女给予相对就近入公办小学、初中照顾。
  (十)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公办中小学不得异地招生。对违反规定跨区招生的学校,要令其退回招收学生,并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已被评为示范性高中的,要取消其示范性高中资格。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市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地市教育局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一)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和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各地要通过科学规划,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十二)认真执行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在参加各地统一安排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的规定。严禁学校使用非正当手段包括用金钱或其他优惠条件争抢生源,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任何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十三)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从2006年起,各地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全部列入年度招生计划,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和择校生,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数的30%,不允许在计划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不准超过56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民办普通高中与当地同级公办普通高中享受同等招生待遇。除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民办民族完全中学外,任何学校都不得采取对口直升的办法招收本校初中毕业生。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积极做好高中复读生的管理和疏导工作,不得挤占高中正常招生计划和教育资源。
  (十四)建立资助高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各地要逐步完善对高中贫困学生的资助体系,通过采取社会捐助、企事业赞助和政府投入等多种方式,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使家庭贫困学生得到救助和完成高中学业。
  (十五)加强对中外合作学校的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中教育阶段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招收国外学生的学校,必须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资格后方可招生。
  (十六)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除继续实行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报考普通和重点高中加分优惠政策外,不得再制定新的加分优惠政策。原有的加分额度和办法,应由各地市教育局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优惠分数过高造成失去公平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课改实验区中考管理工作
  (十七)规范中考命题管理。各地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行政、纪检监察、公安、保密、医疗卫生、教学研究和招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考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中考命题和招生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命题工作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独立进行命题,确有困难的也可联合命题,但不得将命题工作下放到县,更不得以购买试卷代替命题工作。可由地市、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相互协商联合命题,也可与省教育学院协商联合命题。协商联合命题人员的选定、终审权和领导责任由命题需求方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健全中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课改实验区要认真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评价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公示。要建立学生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各项制度。
  (十九)落实中考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中考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扎实做好中考各项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各级纪检、监察、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生终结性学业评价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考试费用使用等进行监督。要加强对命题、印题、取卷、保卷、施考、阅卷等关键环节保密工作的管理,坚决杜绝失密事件发生。
  (二十)实行高中招生配额制。各地要从优质高中统招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未实行此项改革的地方,要抓紧启动改革;已经实行此项改革的地方,要适当加大配额生的比例,加快薄弱学校提高步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十一)切实加强中考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科研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中考模拟考试、信息发布、办班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中考管理工作的活动;不准滥编复习资料;不准到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征订复习资料。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十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招生工作和大中城市学生负担过重的督导和检查。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对辖区内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书包越背越重等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专项督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省教育厅
省纠风办
省监察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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