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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 2006-10-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06]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80元、540元、61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元、5元、5.6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淄政字〔2004〕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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