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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供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区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了各区政府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区域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解决了供热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推进供热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各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情况不平衡,部分地区供热工作网络仍需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理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按照全市供热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年来供热区域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
  (一)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房产局及供热办直接负责的管理体制,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供热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管理职责。区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供热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每项供热工作任务都有落实、有跟踪。
  二、增强区域供热保障能力
  (一)各区政府要逐年增加区域供热保障资金的投入,将供热应急资金、应急煤炭采购资金纳入本区财政预算,确保供热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和挖掘区域管理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环保、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综合利用多种管理手段,统筹协调解决供热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面落实城市供热规划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供热规划和城建规划,制定落实供热规划的具体措施,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区域、村屯改造项目等,要统筹安排,避免出现新的供热遗留问题。对新、改、扩建热源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热源建设工作。
  (二)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整合供热资源、提高供热质量为重点,组织实施好“拆除联片”工程,重点拆除冬季供热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小、破、旧锅炉房,并实施联网供热,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
  四、强化供热市场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研究供热工作、信息通报、调度会、走访、现场解决问题等供热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供热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驻区热电厂和供热单位供热工作的组织调度,加强对辖区内供热“三修”、内网改造、重点区域整改、储煤、收费和冬季供热运行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上一采暖期用户投诉集中的重点区域和由于供水、供电等原因影响供热工作的突出问题。要定期组织驻区供热单位开展供热准备工作、运行及服务质量的互检互查活动,提高供热工作质量。
  (二)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信誉等级评价机制,规范供热市场秩序。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投诉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市房产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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