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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印发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府办[200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事件界定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二)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⑺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城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东江、韩江大面积污染。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本预案适用于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镇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县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下页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各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专业应急救援组成。县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组成。
  (二)综合协调机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和省、市的组织指挥下,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镇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上级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及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三)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较大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3、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四)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1、应急通信保障由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2、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3、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件发生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由县发改局给予支持,国家、省、市、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支持。
  5、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改局和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
  6、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7、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
  8、环境应急所需水文数据由县水利局负责提供。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六)专家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1、各应急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3、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环保局负责;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县交通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由县安监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并随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四)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县交通局协助地方政府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县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及县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环保局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责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县环保局。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县政府,并逐级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三)应急响应程序
  1、基本响应程序
  Ⅰ、Ⅱ、Ⅲ级响应时,县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2、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将信息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件的应急响应。涉及2个镇以上的事件,报县政府组织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指定一名副组长率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2)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或辐射)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并与县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查明有关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确报。
  (3)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及辐射)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市环保局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作好事件调查处理。
  3、应急协作
  (1)江河、湖泊、渠道、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告知航政部门;
  (2)发生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需告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4)发生公路、铁路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需告知公路或铁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5)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需告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6)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需告知公安、卫生部门。
  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提出请求。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门启动相应预案。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县政府向市政府、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门联系,按照住处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五)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环保局及县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规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六)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源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七)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现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现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八)通报与信息发布
  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域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可能造成跨区域污染的,由县人民政府向毗邻的县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县环保局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九)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十)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避免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内,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抄送市环保局。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工作总结报告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保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应急办公室运作经费,由应急办公室制订计划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给予支付。
  (二)装备保障
  县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县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县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县环保局负责定期对本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二)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险种。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⒈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1)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⒉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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