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环[2006]90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3号)以及《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广东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3号)以及《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环境保护考核暂行规定。
一、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环境保护考核的,须准备申请文件、填写完整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含附表),并须按附件2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申请企业将上述材料及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一并报省环保局审查(由局便民窗口受理)。
二、申请企业在报送考核材料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省或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日期、监测方法、监测的污染物种类等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三、省环保局受理该申请后,组织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四、对通过考核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不符合环保考核要求的,应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并通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