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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2006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项修改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文物调查勘探机构。”
  二、删除第八条(二)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时应当出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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