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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2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文)、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落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贯彻意见》(新财综〔2007〕39号文)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制度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意义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筹措方式
  (一)依据国办发〔2006〕37号文、国办发〔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市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扣除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征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二)依据财综〔2006〕25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来源。
  (三)本级财政及各区县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补充调剂。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有:(一)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二)向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三)向我市低收入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贯彻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用于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用于向我市低收入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需要补贴户测算数报送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和补贴标准,测算每年能够承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户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度滚存安排使用。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行为,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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