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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 2006-10-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97号

2004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陕水发〔2004〕27号)、《关于重新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39号)和《陕西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新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等规章和文件,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规范全省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重要文件,是我省贯彻《水法》,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对促进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征收征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统一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其中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6区(以下简称城6区)内的取水、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水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以及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负责征收管理和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水资源费;市管权限以下的取用水及其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委托收费。
  三、严格征收范围和标准,确保应收尽收
  按照省有关规定和《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其他机械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取用地表水的;通过凿井等从地下取用普通凉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因建筑施工需要为浇筑桩基而泥浆护壁取水或为降低水位取水后未予全部回灌入地下含水层的;水力发电用水的。
  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而直接从地表和地下取水),经批准在河流、水库中养鱼(包括用网箱养鱼)用水,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开展旅游、娱乐以及城市自来水管网尚不能到达的农村集中供水,城六区之外的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少量取水,水源地温空调回灌部分和地热水供暖后回灌部分等,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用公共供水设施(自来水)制造纯净水的,由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费,制水单位不再缴纳水资源费;但其从地下直接取水来制水的,则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受水的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资源费。
  城6区之内无论何种形式的取水(包括为家庭生活少量取水和取地热水、矿泉水等),都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在城6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居民生活用水不使用自来水而取用地下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企事业单位使用自备井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按《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自来水公司的缴费计量暂时以售水量为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一,省政府超采区划定后征收标准见附表二。今后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省上每年新制定的征收标准及时调整,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标准的调整与自来水供水水价调整同步进行。
  四、加强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为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专项收入,主要用于重点水利工程、水资源规划、调度、节约、保护、监测、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省返还市、区县的水资源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纳入水利基金进行管理,根据市、区县水利部门报送的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的用途核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
  省返还到市的水资源费,市财政应及时与市水务、地税部门核实,按市本级和各区县的收费入库额和返还比例下达市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市级直接从城6区之外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征收的水资源费,省返还到市后,市上将集中返还额的50%作为市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的专项经费,剩余50%返还企业所在区县作为城区供水水源工程和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的专项经费。
  征收机关征收入库的水资源费,依照省上确定的分配比例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征收和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
  五、规范征收,加强监管,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资源费是省级专项收入,收缴程序应严格执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按规定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应先持取水许可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水利部门应按月对取水户的取水进行计量并向取水户开具“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由取水户持该缴费通知书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基层政府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征收和使用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征、免征水资源费或截留、挤占、挪用水资源费。
  缴费单位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损坏后要及时更换;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的,按其设施能力的最大取水量计征。
  征收单位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等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
  水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地税部门应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取用水户应主动向征收管理机关提供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在7日内立案,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查处。
  凡未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的,地税部门应催缴并及时通知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九条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除罚款外还要责令其按计划外用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
  缴费单位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按核定数额缴纳水资源费,再向收费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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