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郯政办发[2006]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和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矿产开发布局分散、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切实搞好矿产资源整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推进小康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1、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的矿山予以关闭、取缔,可以安置在集中开采区开采的矿山全部得到调整安置;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矿区范围交叉重叠、超期证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矿业权纠纷和超层越界等各类违法案件明显减少,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业产业结构得到优化,矿山采、选矿技术和设备更加先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水平和利用率明显提高。
  2、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单矿山生产规模明显扩大,生产系统更加合理;矿业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得到整合或关闭,全县各类矿山总数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
  3、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规范采矿权设置,科学编制实施设置规划和出让计划,实现采矿权由被动无计划出让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其占用的资源储量相适应,并达到我县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创造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政府对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地质灾害易发区严禁许可新设矿山开采,已设开采矿山逐步关闭;矿山企业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矿山安全投入不断加大,采空区监测技术和措施到位,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抗灾防灾能力明显提高,群众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5、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新设矿山全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主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等禁采区内的露天矿山坚决关闭;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被毁山体得到修复治理,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6、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探索并初步建立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整合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合范围
  国有大矿周边的小矿和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业权分布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可以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聚区;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和地质环境脆弱区。
  (二)整合的任务
  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及禁采区内的无证矿山和其他违法开采的矿山;确定拟关闭、整改、整合的具体矿山名单和拟设采矿权及其矿区范围;核查整合区域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矿区规划、采矿权设置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组建新的矿山企业,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整合的原则和标准
  (一)整合的原则
  1、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矿产资源法法规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出让采矿权,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的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矿产品就地深加工,延伸矿业产业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效益优势。
  2、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则,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推进矿山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原则上一个矿体(一个井田)只能由一个主体开发,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设计一套开采生产系统,防止人为分割资源,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扶大关小,以优并劣,促进资源配置向有能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周围环境、发挥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大企业聚集,露天采矿向集中开采区聚集。对影响大矿开采的小矿,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严格标准,依法办矿。把好采矿权准入关,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符合现行政策、存在矿业权纠纷、不符合环保要求及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一律不予许可采矿权。认真遵守矿产资源法法规,严格执行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最低生产规模标准,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限期关停小矿。凡没有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设立新的开采矿山。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杜绝一证多矿、一矿多坑现象。
  4、科学办矿,科技兴矿。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增强矿业开发科技含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安全开采,保护环境。资源整合和调整布局必须符合安全开采条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认真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走资源节约型、经营规模型、生态保护型的“绿色矿业”发展道路。
  6、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整合后的矿区及矿山企业要达到的标准
  1、矿区范围明确,矿权设置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规范,矿区之间留有符合标准的隔离带或保护矿柱。矿山企业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其占用资源储量匹配合理,“三率”指标科学规范,符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
  2、新建大、中型矿山建设规模不低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要求,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要达到或超过《郯城县主要矿产开发利用最低开采规模表》要求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生产装配水平达到或超过全省矿山平均装配水平。
  3、矿山企业具备相关的采矿资质条件,矿山企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产权明晰,责权分明,并有相应的采、选、地测专业技术人员。
    四、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
  1、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石灰岩、砖瓦用页岩等。
  2、资源整合的重点矿区:郯城县黄山、褚墩、庙山等乡镇的石灰岩和砖瓦用页岩矿区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从今年9月开始,到2007年8月底结束。
  (一)组织筹备(2006年9月)。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学习鲁政办发〔2006〕52号文及市政府〔2006〕108号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深刻领会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进行发动和部署。
  二是制定方案。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政府具体组织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要明确辖区内准采区、限采区以及禁采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拟设采矿权和矿区范围,确定需要关闭、整改和整合的具体矿山开采名单。要对重点矿区提出具体的整合规划和工作措施,排出工作进展日程表,明确阶段目标任务。要充分分析整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详细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市整规办,由市整规办组织专家组审议。
  (二)实施整合(2006年10月-2007年6月)。
  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组织资源整合,可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合理配置依法设立采矿权,办理转让变更有关证照手续。依法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对规模小、分布散、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浪费资源的矿山,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无特殊规定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非法手段抵制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予以关闭,并依法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对依法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不得以整合为由规避关闭;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不得参与整合;资源已近枯竭,且采矿许可证2007年底前到期的,不再参与整合,到期自行关闭。对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参与资源整合的,坚决依法关闭。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对在整合过程中关闭、取缔的矿山,及时进行修复与环境治理。
  (三)总结验收(2007年7月-8月)。
  县政府对当地的资源整合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研究提出巩固整合工作成果的措施,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并申请验收。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人员安置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要提出建立新机制、新制度的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加强协调工作;同时要在矿产资源规划、有偿使用、分类分级管理、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矿业发展规划、资源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以及企业转产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经济政策制定、税费制度改革、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研究提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目标和要求。安监部门要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安全生产监管和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经贸、公安、监察、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煤炭等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工作。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有关审查、许可和发证手续时,优先办理,确保整合工作的顺利进展。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县政府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