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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高新区)县地税局、房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各征收分局: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6号),为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现对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淄地税发[2005]107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要求售房者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求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并按要求对申请减免、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一律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
四、继续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淄地税发[2005]107号)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五、各级地税、房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联系,并研究解决办法,共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