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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应附证明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31 生效日期: 1992-12-3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9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精神,我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已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时,只需附送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  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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