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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7]4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全省实施,为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林业职工和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林业的发展和林区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要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负总责,要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严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规范运作,稳步推进。各地在实施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原则和范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流转,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开展流转。对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坚决防止一哄而上、出现混乱,确保流转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管理,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流转过程中和流转后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林木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严禁借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之机,毁林开垦、乱侵滥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砍滥伐林木,坚决防止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监察等部门,对本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对擅自开展流转和违反流转原则、程序、范围的,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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