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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南京建设,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8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600元、30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分别降低为650元、400元。参保人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150元。
  三、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2%、10%、6%,分别降低为10%、8%、4%;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0%、8%、4%,分别降低为8%、6%、2%。
  四、提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
  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帐户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年划账金额低于60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600元/年;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年划账金额低于720元的,补足到720元/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年划账金额低于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年。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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