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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发布文号: 湘交征管[2006]91号

各市(州)交通规费征稽处:
  为了加强征费计量管理,实现全省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征费座位)的统一,促进全省交通规费征收。根据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交财会字〔2006〕515号),特制定《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设立计量核定中心,负责全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
  二、计量核定中心按《办法》编写《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表》(以下简称《计量表》),《计量表》定期发布,实现全省同一产品型号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唯一,同一产品型号的机动车辆征费吨、座位全省统一。
  三、征费标准计量统一后,我省车辆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统一的征费标准计量征费。
  四、《湖南省交通规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在册车辆,与《计量表》中车辆型号不一致的,从2006年11月1日起,省局将进行锁定,对车辆型号录入有误的,必须按《计量表》登记的车辆型号进行修正;对《计量表》上未收录车型的车辆(包括新增车辆和原有车辆),各处所暂按《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初定计量征费,同时将新增车型相关资料立即上报省局计量中心,计量中心进行计量核定后编入《计量表》,各处再根据《计量表》修订初次核定的征费计量,衔接征费。
  五、征费标准计量的统一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处要统一思想,派专人负责,把此项工作做细做好。在10月底前,各处要对照《计量表》,把《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车辆的型号核实准确,录入齐全,并把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调整到位。各处要做好车主思想工作,防止激化征缴矛盾,在调整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困难或突发事件,请及时报告省局。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计量核定中心。
特此通知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征费座位)的管理,促进交通规费征收。根据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交财会字〔2006〕51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核定办法。
  一、征费计量核定的政策依据
  (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1〕交工字714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17号);
  (三)《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
  (四)《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
  (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
  (六)《关于统一公路客运附加费计征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字〔2001〕第13号);
  (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期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八)《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以下简称《更正表》);
  (九)《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以下简称《计量手册》)。
  二、征费计量核定原则
  同一产品型号机动车辆的征费计量标准唯一,同一产品型号的机动车辆征费吨、座位全省统一。
  三、征费计量核定办法
  (一)普通载货类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和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提供的质量参数为依据。其中,普通客货两用车(包括双排座等车辆)征费吨位比照相同底盘的单排座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无相同底盘单排座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的,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单排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但不得少于其乘座人数部分折合的载质量与载货部分的载质量之和。
  在《公告》、《更正表》、《计量手册》中均未出现的车型,比照车型近似、车辆参数(底盘型号、轮胎规格、发动机型号、功率、轮胎数、轴数、整备质量、车身长度等参数)近似的同类底盘的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在《公告》或《更正表》中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
  同一车型在《公告》或《更正表》的同一批次中出现多个质量参数的,在车型后增加一个计量识别码,当作不同的车型,按对应的质量参数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普通越野载货类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与普通载货类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载货车(自卸货车、仓栅式货车、厢式货车、随车起重运输车、厢式客货两用车、罐式货车、其他载货类专用运输车等)以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定型时的标识载质量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但不得低于其本身的载质量;无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的,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同类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自卸货车无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者,标识载质量在3500千克(不含3500千克)以内的,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标识载质量;标识载质量在3500―9000千克(不含9000千克)之间的,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标识载质量加500千克之和;标识载质量在9000千克及以上的,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标识载质量加1000千克之和。其他专用载货运输车无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者,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总质量的一半。
  普通客车改装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与相同底盘普通载客车征费吨位相同;无相同底盘普通载客车参照的,以《公告》和《计量手册》提供的载客参数为依据,同时要符合车身长度的限值要求(见附件《客车车身长度折合征费标准计量限值表》)。
  专用越野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与专用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三)挂车(全挂车、半挂车)、炮拖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
  1、牵引车与挂车使用同一副牌证的,按《公告》、《更正表》、《计量手册》中该车型的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公告》、《更正表》中无该车型的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同类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2、独立上牌的半挂车、全挂车按标识总质量(但不得低于每轴10吨)七折计征。
  3、炮拖按标识载质量的7折计征。
  (四)前(一)、(二)、(三)款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大于20吨的,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五)不能载货和载客的特种车辆(吊车、牵引车、叉车、轮胎式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等)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为该车整备质量的一半。
  (六)客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以《公告》和《计量手册》提供的载客参数为依据,同时要符合车身长度的限值要求(见附件《客车车身长度折合征费标准计量限值表》)。
  (七)低速(柴油)货车(原农用运输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依据《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办法,比照发动机功率、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整备质量、轮胎规格、轮胎数、车身长度等参数核定。
  1、单缸三轮运输车按0.5吨核定其征费计量。二缸及以上三轮运输车、五轮运输车按该车发动机功率每14.71千瓦(20马力)折合1吨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
  2、四轮、六轮运输车:不论上汽车牌照还是农机牌照均按发动机配置核定,即配置功率在7.35千瓦以下单缸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0.5吨,配置功率在7.35千瓦以上单缸柴油发动机的及配置双缸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1吨,配置375、380、385、390、395,2100、2105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1.5吨,配置475、480、485、490、493、4JBl、495、4D30A、3100、3105、3110、3112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2吨,配置4100、4102、4B33、4B35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2.5吨,配置4105、4108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3吨,配置4110,4110增压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3.5吨,配置4120―4120增压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4吨,配置6100、6102、6105、6108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5吨;采用或仿制国家定型汽车产品(如主要总成、底盘构件)生产的视同汽车项目进行管理,按汽车核定办法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未列入以上发动机型号的车辆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同类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3、变形拖拉机:按该车发动机功率每14.71千瓦(20马力)折合1吨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
  (八)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
  客车按乘座人数折合吨位方法为:每10人折合1吨,5人以上10人以下按1吨折合,5人及以下按0.5吨折合。
  (九)经营性客运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座位)的核定办法
  1、经营性客运车辆载客座位数(含司乘人员)的核定办法
  按照该生产厂家的额定乘座人数、行驶证的核定乘座人数、车辆的实际乘座人数三者择其多者作为核定该车乘座人数(含司乘人员)的依据。
  征费吨位折合载客座位数的方法是:1吨以上(不含1吨)2吨以下载客汽车每吨折合9个座位;2吨以上(不含2吨)4吨(含4吨)以内部分每吨折合8个座;超过4吨以上部分,每吨位折合4个座位;载货汽车、客货两用车(零担车除外)、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4吨(含4吨)以内部分每吨折合8个座位,超过4吨以上部分,每吨位折合4个座位;车辆折合座位数不为整的舍去小数部分取其整数值。
  载客座位数(含司乘人员)的核定办法为:1吨以下(含1吨)载客汽车的载客座位数按乘座人数核定;1吨以上(不含1吨)载客汽车的载客座位数按乘座人数和征费吨位折合载客座位数择其多者核定;载货汽车、客货两用车(零担车除外)、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载客座位数按征费吨位折合载客座位数核定。
  零担客货两用车的载客座位数按车头乘座人数核定。
  二轮摩托车的载客座位数按2个座位核定,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载客座位数按核定的乘座人数确定。
  2、经营性客运车辆征费座位的核定办法
  经营性客运车辆的征费座位根据载客座位数的多少扣减司乘人员座位计算。载客座位数在5座及以下的征费座位按4座计量;载客座位数在5座以上10座及以下的征费座位按其载客座位数核减1座计量;载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征费座位按其载客座位数核减2个座位计量。
  卧铺客车的征费座位按其卧铺数核定。
  (十)对于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质量数据造成与车辆实际参数不符的,或假标识车辆产品型号的,由省级征稽机构核查车辆标识型号和真实载质量后,比照车型近似、车辆参数(底盘型号、轮胎规格、发动机型号、功率、轮胎数、轴数、整备质量、车身长度等参数)近似的同类底盘的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四、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各种车辆类型的征费计量标准以省征稽局公布的计量标准为准。
  (三)各市(州)、县征稽机构发现有国家尚未公布,省局计量中心也未核定的新车型,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四)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征稽局统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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