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政策
  按照渝府发〔2005〕7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全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和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按照工业园区用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按实际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
  (四)入驻重庆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物流基地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出让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存量分成),由市财政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规费后,返还物流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
  列入重庆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或新增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未进入规划的物流基地的,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批准,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优惠。
  (五)重点现代物流企业以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原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用地的,可按工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
  (六)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对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设施进行易地搬迁,原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相关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环保搬迁范围,原企业用地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用于搬迁安置。
  (七)经出让的物流发展用地,必须依法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执行。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经营性项目;对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审批后,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后,按新的用途重新招拍挂出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收政策
  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物流企业税收改革试点,完善征收管理,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现代物流业整体发展。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物流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经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少数民族地区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享受国家支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四)物流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五)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物流企业在保税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七)对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参照国家物流税收改革试点政策,执行相应的营业税计征管理办法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规定。
  (八)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物流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和关键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经批准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新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费政策
  减免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相关规费,降低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建设、经营成本,推进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扶持集装箱运输和规模运输。
  (一)对列入“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大型物流项目和新增的市级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新建、改建、扩建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高速公路收费优惠政策。
  (四)凡在重庆登记注册的核载吨位在20吨以上的单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运管费缴纳优惠政策。牵引汽车列车的半挂牵引车按其整备质量的50%核定运管费计征吨位。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整车形式)、承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半挂车、其他载货汽车按20吨计征运管费,其超出部分免于计征。
  (五)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在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时,按企业营业车辆总吨位大小,可分别按75%―89%的比例包缴。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新增的车辆,按企业当年享受的包缴比例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其他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把现代物流发展工作落到实处,为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和重点物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形成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力。
  (一)市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全市物流工作,统一协调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把好准入关,提高政策扶持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级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企业违规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并收回政策优惠。
  (三)实施大通关,推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放行监管模式,减少货物中转,加快通关流程。
  (四)本意见中所称新办物流企业,指本实施意见印发日期以后设立的物流企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