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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改革的目标: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编制。市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精神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用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省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各级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防护工程。
  3.在省补资金和市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列入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给予补贴:县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4.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统筹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除省、市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经费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筹措。
  5.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
  2.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用于各县(市)、区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补助资金,必须是按建设程序完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村道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3.县(市)、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省、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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