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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 2007-09-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发[2007]80号

南明区、花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贵阳市南环线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南环线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以下简称南环线)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年第2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年第14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一)适用范围:贵阳市南环线建设项目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后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业在册人口。部分失去土地纳入保障范围的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农民人均占有土地量或土地年亩产值标准另行确定。
  (二)保障对象:经市政府同意征用南环线建设项目占地涉及到的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土地征用后,村委会重新给予调剂土地的人员不属本方案保障对象。
  二、养老保障办法
  (三)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缴纳年限从18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满两年为其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障费,补缴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在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后,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障费,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四)对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
  三、缴费标准
  (五)养老保障费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20%)计算。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帐户。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为0??6。
  四、养老保障条件和享受待遇
  (七)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直至终身;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八)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保障金和个人帐户保障金组成。对缴费年限满15年 的其基础养老保障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保障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加发1%计算。个人帐户保障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九)养老保障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十)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本息和及村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五、医疗保障
  (十一)被征地农民未办理“农转非”前,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最低生活保障
  (十二)被征地农民未就业并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三)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所需资金,按照财政、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负担缴费基数的8%,剩余部分由财政和村集体各承担50%。村集体承担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十四)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统筹使用。
  八、保障人员的核定
  (十五)由村委会提供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送区环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按征地量及人均耕地量(以签订征地协议书日期为准)或土地年亩产值标准审核。
  九、其他
  (十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区(县)级统筹。各区(县)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管理、收缴、发放,并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实现就业转移。国土、经贸、公安、粮食、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要共同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保证统一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七)各区(县)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兜底。
  (十八)本方案为指导性方案,各区(县)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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