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要求。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复退人员),应当遵照本市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全员纳入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整体参保;无整体参保能力的企业或所在企业消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办法及资金来源
(一)新参保的复退人员当年缴费按每人每年1166元(含大额医保96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根据医疗费增长的水平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已经参保的复退人员,按原参保办法、缴费渠道和缴纳标准缴费。新参保的复退人员,其资金来源由民政部门核准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一次性拨入财政部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专户。
三、享受待遇。
已参保的复退人员按用人单位现行参加的险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复退人员,按上述规定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新参保的复退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96元的标准缴费(其中个人自付50%),同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五、复退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民政部门负责督缴,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资金要列入专帐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在坚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当遭遇突发重大疾病致使资金超支时,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六、复退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认定,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
民政部门将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准后,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七、新参保复退人员的参保手续等其他具体事宜遵照本市现行政策规定和原参保办法办理。解决好复退人员的医疗待遇是事关老同志“病有所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也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