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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 2006-10-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意见

  根据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部署,就农村敬老院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标式,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上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
  (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年龄结构及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充分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坚持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还要建立保障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逐年增加对五保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有适当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县乡政府兴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政府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建设标准?
  (一)布局。坚持“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地点应临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应功能齐全,规模以200个床位为宜,重点解决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孤儿和乡级敬老院无力供养的五保老人。五保对象超过50人的乡镇应建设1个敬老院,床位按当地五保对象实际人数设计建设,利用现有敬老院用地设施,适度维修扩建,满足当地五保供养需求。?
  (二)建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类建筑应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建筑面积(含公用设施)原则上不得少于人均15平米。乡级宜以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为主,县级以三层以下楼房为主,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需要,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辅助用房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社会捐赠资金资助的敬老院,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建筑设计。?
  (三)设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供暖、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四、建设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委、建管委、国土资源局、房地局,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指导、监管、协调及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抓好落实,使这项工作按预期目标完成。?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县、乡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负责。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三)资金管理。敬老院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筹集,以市政府筹集为主,县级政府筹集为辅。市级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照捐赠者意愿,纳入全市统筹计划,实行定向投入。县级政府应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实施农村敬老院选址、设计,招标施工,并经市敬老院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市级补助金实施分批拨付,即:项目审定批准后,市级补助资金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后,市级补助资金拨付30%;五保对象入住后,市级补助资金拨付20%。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质量监督。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质量标准,依法订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五、机构管理?
  (一)单位性质。农村敬老院作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敬老院在建设和运营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和市税务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免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基本功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为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命名原则。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需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名+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社会捐赠资金资助建设的敬老院,可按照捐赠者意愿冠名。?
  (四)人员配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岗位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主要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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