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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二字[2006]24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项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许可工作的分级
  省(设区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属地监管。
  (一)省安监局负责许可的建设项目
  1、省政府或省级部门、机构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4、易制毒化学品(一类)建设项目;
  5、监控化学品建设项目;
  6、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7、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许可的建设项目
  1、上述第(一)项之外的建设项目;
  2、省安监局依法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委托审查
  安监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部门(机构、单位)或下级安监部门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
  三、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
  (二)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编制安全论证报告。
  (三)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项目设立的安全评价。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省安监局负责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五)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对已经受理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对已经受理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试生产(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试生产(使用)情况编制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七)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提供);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
  六、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办法》和本通知的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报告有关上级安监部门。
  (二) 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监部门。
  (三)单位应接受有关安监部门的依法监管,并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四) 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七、其它事项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尤其要抓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工作。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引进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动态,积极做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查,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
  (二)各级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要严把资质审查关,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设计、施工,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结合起来,对未经相关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证照。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安委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安[2005]9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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