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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贸易局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贸易局
发布文号: 淄贸字[2006]95号

各区县财委、财贸办(局)、商贸办、贸易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流通部门: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鲁经贸流字[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时间按照通知要求和申报条件,组织有关企业重新申报。我们在积极推荐“山东老字号”的同时,将认定首批“淄博老字号”, 保障我市有更多的老字号能够上榜“山东老字号”,从而角逐“中华老字号”。只有被认定为“淄博老字号”的品牌,才有资格推荐认定“山东老字号”。 根据省经贸委的有关要求,申报“山东老字号”的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认定、公示等相关费用。请各区县将申报材料(参照《 “山东老字号”申报表 》要求的相关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市贸易局流通科。
  联系人:任文力   联系电话:3182536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附: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首批“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财办、贸易办(局),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枣庄市服务业办公室: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据调查,我省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以及服务等行业,是我省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促进老字号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商务部商改发[2006]171号精神,从2006年起,商务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为保障我省有更多的老字号能够上榜“中华老字号”,确定认定“山东老字号”,只有被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品牌,才有资格推荐认定“中华老字号”。
    为了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山东历史底蕴丰富,民间文化渊源流长。振兴老字号不仅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
  二、 按时推荐,确保老字号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山东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10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所有被推荐单位应提前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级“老字号”,也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中国信息传播网(www.1122.net.cn)下载,要求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联系。
  电话:0531-86902107(传真)  86890899
  E-mail:sdmyxf@126.com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关于认定"山东老字号"的工作方案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据调查,我省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服务等行业,是我省工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促进老字号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2006年开始,国家商务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为了保障我省有更多的老字号,能够上榜"中国老字号",我省决定认定"山东老字号",只有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品牌,才有资格推荐认定"中国老字号"。
  2006年认定“山东老字号”的主要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建立老字号档案(3~12月) 
  由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会同各地贸易部门对老字号进行普查,建立老字号信息管理体系,全面了解老字号经营现状和发展中的问题,真实记录老字号史料。省经贸委将根据普查情况,组织建立老字号档案,并组织编写《老字号名录》和《老字号发展报告》。 
  (二)制定规范,开展认定(3~10月) 
  省经贸委组织制定"山东老字号"认定规范和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山东老字号"认定。全年拟认定100家"山东老字号",并召开"老字号工作会议",以省经贸委的名义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进行授牌。 
  (三)研究支持政策,指导企业发展(7~12月) 
省经贸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出台《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老字号企业体制创新、网点和知识产权保护、融资信贷、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做好支持引导。 
  (四)宣传老字号文化,营造社会氛围(3~12月) 
  省经贸委和各地贸易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老字号系列宣传,提高老字号的社会认知度;组织制作并播映老字号文化宣传片,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支持老字号参加国内外有关营销和会展活动,扩大老字号品牌的宣传和影响,推动老字号企业的国际合作。 

附件2:关于认定“老字号”的企业等级实施细则

  由省经贸委按照国家商务部部署开展的老字号认定工作积极开展。为了将这项工作推向高潮,省经贸委县对认定动作进行推广。认定“老字号”是一项系统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提出认定“山东老字号”的实施细则。
  根据企业规模和老字号内涵,将“老字号”分为三个级别:推荐中华老字号企业、山东老字号企业、地市级老字号企业三个级别。
  推荐中华老字号企业标准:完全符合老字号认定标准,并且在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在行业内具有示范意义。2006年认定该类企业20-30家。该类企业将接受齐鲁晚报等媒体的专访,刊发新闻稿件;参加全省老字号座谈会;老字号事迹结集出版;保障优先上报"中华老字号"认定。
  山东老字号企业:符合老字号认定标准,通过企业市场化运作,未来具有良好发展空间。2006年认定申报山东老字号企业100家左右。该类企业中部分企业将安排接收齐鲁晚报等媒体的专访;优势企业可被邀请参加全省老字号座谈;可以积极申报“中华老字号"认定;事迹感人可以结集出版。
  地市级老字号企业:符合或者具备申报老字号标准,企业发展优势明显。2006年认定申报市级老字号企业100家左右。该类企业将成为我省申报“中华老字号”后备库成员,条件优越者可升级为申报山东老字号企业。其中选择5-10家参加全省老字号座谈,并结集出版。
  地市级老字号企业认定评审认定工作由各地市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申报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资料由各地市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附件3:“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老字号”认定工作,是“中华老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弘扬老字号品牌价值,挖掘老字号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山东经济贸易委员会特制定《"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行。
  一、名称
  山东老字号 Shandong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山东省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1、由山东省经贸委牵头设立"山东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山东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山东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山东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及省市级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六、认定程序
  具备"山东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省经贸委。
  3、调查鉴别: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山东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山东老字号"以省经贸委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山东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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