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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6]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龙岩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生态型经济枢纽,促进闽西经济社会新一轮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龙岩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一)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为目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加大了治理力度,在经济快速发展中辖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九龙江、汀江、闽江、梅江水质有所好转,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明显提高,“十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为闽西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保护环境任重道远。保护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我市环境面临较大的压力,龙岩市区空气质量未达标,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任务艰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令人担忧,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增加,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保机制不够健全,污染治理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的差距。必须始终不渝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坚持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三)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生态市建设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稳步提高,现代化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到2010年,城市(县城)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汀江、九龙江、闽江、梅江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自然保护区建成一定的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显示绩效,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95%以上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森林覆盖率保持在全省前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等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8%。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点环境问题。
  (四)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确保城镇集中式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应于2006年底前依法拆除,2007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坚决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源环境状况。
  (五)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制定《龙岩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龙岩市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汀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整治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市、县(区)都要设立流域整治资金,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并落实好本地配套资金。2006年-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新罗区每年安排200万,漳平市安排100万元用于省级九龙江流域专项整治资金的配套投入;市、县(区)政府应安排汀江、闽江流域专项整治资金;市直相关部门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
  (六)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要编制完善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落实到1:10000地图上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2006年底前全面拆除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应于2008年底前治理达标;九龙江流域2006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存栏50头规模以上养猪场治理任务,2007至2008年巩固完善提高;汀江流域、闽江流域2006年底前完成200头规模以上养猪场治理达标,2007年底前完成50头规模以上养猪场治理任务,2008年巩固完善提高。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生态型零排放养殖模式的推广力度,促进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环保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部署,对以经营为目的且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
  (七)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建设部门负责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实施污水垃圾收费政策。“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市和各县(市)污水、垃圾处理场建设任务是:中心城区2007年建成市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场;漳平市在2007年建成污水处理厂;永定县在2007年建成垃圾处理场,2008年建成污水处理厂;上杭县在2008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武平县在2008年建成垃圾处理场,2010年建成污水处理厂;连城县在2007年建成垃圾处理场,2009年建成污水处理厂;长汀县在2007年建成垃圾处理场,2009年建成污水处理厂。确保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九龙江、汀江、闽江、梅江干流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其中闽江、九龙江干流沿岸乡镇垃圾治理任务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县城或重点乡镇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处理周边乡(镇)、村生活垃圾的,原则上应统筹实施治理,逐步建立“村收集、乡处理(或中转)、县(或重点乡镇)处理”的处理模式。
  (八)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各类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要求的项目和企业,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加快发展高新产业,坚决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到2010年,全市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全市30%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九)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保障辐射环境安全。2007年底前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和运行。环保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辐射工作许可制度。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的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各县(市、区)政府应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监测网络。各级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加强使用放射源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管力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止放射源被盗、丢失的事件发生。
  (十)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级国资委、环保、公安、文化、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解决内河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等扰民问题。2009年底前,完成龙岩市区18家水泥企业和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的搬迁关闭工作,城市(县城)建城区内、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河流两侧一重山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矿。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城市公共交通推行使用环保车型、节能车型和清洁能源,2008年底前龙岩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继续抓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2007年底前龙岩市区内所有餐饮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建城区内的餐饮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积极开发清洁能源,建城区内逐步禁止燃煤。
  (十一)重视农村环境治理和改善。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着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规划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利、环保部门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性目录,引导和帮助农民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加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投入,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小流域治理工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使乡镇工业集中区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十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生态环境协调,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要科学开发资源,改变资源开发粗放,综合利用率不高的现状。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资源环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或限制性开发。
  (十三)科学开发水能资源。水利部门应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流域规划管理,完善和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制、修编综合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暂停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流域综合规划的分级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修编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发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最小下泄流量由水利、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水利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站清理检查,依法分类处理、合理、规范开发。
  (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市经贸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全市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专项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并抓好落实。相关企业要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制度。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0%,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部门推行建筑节能节材,发展绿色建筑。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项目,提高清洁能源比重,推广使用可再生资源。
  (十五)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及外资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经贸、环保、科技部门要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名录,落实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引导我市现有中小型环保企业的资源整合,着力培育烟气除尘、脱硫等方面的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优势企业。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各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六)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十七)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积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到2010年,城市(县城)3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绿色学校和绿色家庭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开展环境信息行为评价试点工作,2010年规范评价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环境监管的公众参与度。
  四、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
  (十八)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继续抓好全市“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7年底前,全市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开发企业应从其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的恢复治理。
  (十九)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保障工程建设。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江河源头、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点)。继续推进生态县(市、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分年度落实生态建设项目。林业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提高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完善森林生态功能。各县(市、区)要加强公路沿线一重山森林植被保护,对生态比较脆弱和出现退化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与生态重建;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十)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的节约型农业,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态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减少农药化肥污染。继续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市、区)建设,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五、完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
  (二十一)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落实,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省、市级资金的配套、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2006―2010年,每年从市级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
  (二十二)鼓励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促进排污企业积极治理。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污水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于污染治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对资源开发企业落实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维护生态平衡。
  六、增强监管能力,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监察能力。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2008年底前,市环境监测站要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漳平市和有条件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鼓励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国家实验室认可。继续完善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2010年底前,中心城市要在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有条件的县(区)要建成环境监测监控分中心。完善环境执法监察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06―201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市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增加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投入,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装备。2008年底前市环境监察支队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通过市级标准化验收。
  (二十四)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2006―2010年,市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环保科技专项资金,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及其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有利于消除污染、实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的先进实用技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促进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环保科技、产业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为建设生态城市服务。
  (二十五)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安全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市环保局要在2007年底前配备应急监测车。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环境安全检查,提高环境安全监管水平。继续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十六)健全环境保护领导和执法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要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责,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信息发布工作。2006年底前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物价、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七)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通报完成情况;完善环保绩效考评机制,将环保实绩列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重点流域都要确定县与县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目标,并把交界断面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重要内容。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八)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以生态良好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要完善环保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完善公众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社区、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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