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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验收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验收方案

  为全面完成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迎接国务院、省政府的检查验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5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验收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耿彦波(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孟和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委负责人。
  二、验收办法
  验收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验收组全面负责整规工作验收。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口验收本行业整规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向验收组汇报整规工作(各部门汇报不得超过10分钟)。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将整规资料及制度单独汇编成册(备份一份电子文档),一并报市验收组。
    (三)验收组对照检查事项,重点要对无证矿、关闭矿及合法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将验收检查情况反馈各县(市、区)政府,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三、验收内容
  (一)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情况。重点验收巩固和扩大整顿工作成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立完善等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精神和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目标任务开展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安排部署、责任落实、督促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工作情况,取得的实效(包括整顿和规范两个阶段)及主要做法。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整规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发改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环保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安监部门或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6〕19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煤炭管理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公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19号)贯彻落实情况及对非法务工清理情况。
  财政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供电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对非法用电、转供电行为查处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对非法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查处情况。
  监察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责任落实有关情况。
  (三)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阶段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文件、召开安排部署整顿和规范工作会议记录、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督查活动文件、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安排落实文件、县(市、区)及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及长效机制情况;依法立案查处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案卷等。
  (四)各县(市、区)是否依法按标准取缔了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是否依法按标准对关闭矿井实施了关闭,现场是否达到“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施、不留建筑物,井筒完全毁闭)。是否存在证件不全违法生产和越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生产行为。
  四、验收时间
  2007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各验收成员单位要确定检查验收人员,保证验收人数,按照各自职责对照检查验收内容认真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县(市、区)对检查验收工作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做到程序规范完善,资料齐全完备,现场标准符合要求。
  (三)验收不达标的县(市、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书面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暂停办理其辖区内矿山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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