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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实行计重收费后国际标准集装箱及摩托车、三轮农用车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赣交财审字[2006]119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稽查征费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省高速公路收费联网结算中心、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管理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管理部门及收费经营公路业主单位:
  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中确定了实行计重收费应遵循几项基本原则,其中有应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总体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的“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原则”,和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的“引导发展原则”。按照上述原则,针对我省试行计重收费后出现的摩托车、三轮农用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问题,根据我省现有的有关收费标准文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摩托车、三轮农用车车辆通行费收费
  摩托车、合法装载的三轮农用车不按计重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70号)关于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收费标准,即每车次3元。但对非法改装和装载的三轮农用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按计重收费标准计价收费。
  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继续执行省交通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本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3]58号、《关于对外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3]57号)。为治理非法运输,规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必须为四轴(含)以上车辆,车货总重量不能超过计重收费模式核定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否则按计重收费标准计价收费。

江西省交通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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