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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扶持力度,建立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就民营医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市民营医疗机构自1989年开始起步,发展速度较快,形势较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在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指导下,我市民营医疗机构迅速崛起,不断发展壮大,给医疗服务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服务能力欠缺的不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就医途径,为全市人民的健康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政策环境、自身管理、社会环境、政府监管等原因,我市民营医疗机构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业务量也较少,还不能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有力竞争。因此,加快发展民营医院是医疗卫生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多层次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认识民营医院在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中的重要作用,为民间资本参与医疗产业积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医院发展,为民营医院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努力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快速发展。
  二、民营医院发展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多种形式和投资来源的多种渠道,鼓励兴办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扶持力度,促进民营医院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公有?莆?主体、多种所有形式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科学规划设置民营医院
  1.民营医院设置应符合《洛阳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要求,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设置审批。
  2.在城市区,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新区投资建设起点高、规模大、设施设备先进、医疗技术领先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全市目前缺少的专科医院,如肿瘤、心血管、胸科、血液病、皮肤病、医疗美容、整形外科、康复、肛肠病等专科医院,引导社会力量对现有中小规模医院进行投资改造。
  3.大力发展农村民营医院。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到偏远、贫困及医疗资源相对短缺的农村投资,兴建民营医院。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民营医院工作。
  4.城市区相同科目的民营专科医院,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设1―2所,以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四、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
  1.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民营医院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许可证登记之日起,3年内受享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 民营医院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 民营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收费凭证,与公立医院具有同等效力。
  4.民营医院自主确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财务核算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5.除国家规定须依法专项审批许可的医用设备外,民营医院可自主确定其它设备的购置。
  6.民营医院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民营医院可自主确定其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及收入分配方式,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及其它人事代理事项可委托人才市场管理。
  7. 民营医院在人才引进、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科研课题立项、专业技术职称(务)评聘、评优选先、医学院校临床带教实习、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待遇。
  8. 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可以建设广泛的业务交流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9. 民营医院可申请加入市医学会民营医院分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院的社会信誉度。
  10. 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急诊急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给予合理补偿。
  五、切实加大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力度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营医院的设置、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并依法监督规范其医疗行为。
  2. 民营医院内部专业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科目名录,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 民营医院应当承担当地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性服务任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和帮助。
  4.要依法监管,搞好服务。坚持对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行政,引导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从医,保证医疗质量。对民营医疗机构布局、发展和运营与其他医院一并考虑,掌握民营医疗机构的优势和特长,努力为其提供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协助他们引进或培养学术骨干,帮助他们改善医疗条件,指导他们正确规避各种风险。
  5. 要开展“净化就医环境,弘扬高尚医德,打造诚信品牌”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不能出现为了经济利益,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甚至危害到生命的事情。坚决取缔非法医疗广告,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民营医院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民营医院发展,充分发挥民营医院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政策协调力度,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民营医院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快速发展。卫生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与公立医疗机构统筹协调发展,使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尽可能地拓展民营医疗机构的生存空间。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民营医院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鼓励、支持、引导民营医院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医院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扬和表彰民营医院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营医院的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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