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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总体要求。调整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途径、多方式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城区老小区整治,力争“十一五”期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的原则;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属地化保障原则。
  二、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各区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廉租住房租金差别补贴,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及特殊困难家庭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补贴,低收入家庭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适度扩大实物配租范围。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各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需求情况,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房源可实行专项建设,也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进行配建。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和各区要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年度财政专项安排、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提取10%以上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等途径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7∶3,其他各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承担。
  (五)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各区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定期进行审核。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各区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二)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区要根据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和结合旧村改造、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实施。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场房源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价格比较稳定的区,也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购房,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健全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家庭。创新完善销售方式,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更困难的家庭。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有权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上市交易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
  (一)开展经济租赁住房试点。为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创新保障思路,探索经济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经济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各区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二)合理制定经济租赁住房政策。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无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已享受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得再申请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可逐年提高。中小套型房源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即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房,政府给予适当货币补贴。
  (三)推进经济租赁住房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房源由各区自行筹集,可通过回购、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多渠道落实。新建经济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五、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稳步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非成套房改造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结合中提升、低洼地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工作,多渠道加快改造步伐。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以区为主、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扎实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
  (二)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2007年年底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要全面完成已列入计划的老小区整治。对整治后的老小区通过实施物业管理或采取社区自治管理等方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效果,提高整治的社会效益。合理扩大整治范围,科学制定整治计划,以区为主继续推进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其他各区也要积极推进辖区内的老小区整治。
  (三)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健全住房服务体系,统筹规范城乡住房出租服务,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用工单位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通过村企结对和住房补贴等措施,拓展合格的租住房源。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和城区,按照严格执行各类规划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租赁给外来务工人员。
  六、完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区政府作为辖区内住房保障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各区可通过加快房管处职能转变,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合理制定保障计划,认真做好保障房源的建设和管理、区级保障资金的落实、保障对象审核以及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订、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及市级保障资金的落实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部门抓紧调整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管工作;发改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人事部门应加强房产管理体制调研,明确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应的职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二)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用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安排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各区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各区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建委。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各区也要逐级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区政府应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
  (四)抓好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大已出让土地清理力度。继续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对套型结构比例的要求。对新出让土地,在规划控制文本中明确套型结构比例,加强部门间配合,严格房地产开发环节管理,切实抓好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5〕8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5〕9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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