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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6 生效日期: 1990-07-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0]221号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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