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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丰北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 2006-09-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6]561号

涪陵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涪陵至丰都北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的请示》(涪物价发[2006]1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涪丰北线公路起于涪陵北桥头,途径江北、百胜、珍溪、中峰、仁义、仁和,止于丰都长江大桥北桥头,全长56.5公里(其中涪陵段48.3公里,丰都8.2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该项目概算投资2.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6亿元。该公路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49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以渝计委能[1999]1008号文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公路现已建成通车,根据国家及地方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经审查后同意该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名

标准

车型

江北站

仁义站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2/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7/车次

7/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1/车次

11/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15/车次

15/车次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3/吨次

3/吨次

10-15吨(含)货车

2.4/吨次

2.4/吨次

15吨以上客车

2.1/吨次

2.1/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丰北线公路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渝府[2005]191号文件规定,该路段设置江北收费站(K15+300)和仁义收费站(K47+500),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主体: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五、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七、试收费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止。试收费结束的前三个月,请收费单位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正式收费。
  八、收费单位在正式收费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涪陵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公路维护,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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