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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有关区域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 2006-09-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6]13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经五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市区有关区域内的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标准调整的范围是:市城投集团、嘉兴经济开发区(含运河新区)、南湖新区、南湖创业园区、亚太工业园区东栅部分、东栅工业园区、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南湖风景名胜区、秀洲新区所属区域。
  二、调整标准
  以上范围(除市区旧城改造区域外)内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标准由原来的每亩23万元调整为每亩30万元;市区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价格按实际成本加出让规费结算,根据实施拆迁单位提供的委托拆迁协议、宗地内被拆迁单位、居民拆迁补偿清单等资料,由市国土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每亩实际成本与出让规费之和小于30万元的,按每亩30万元确定划拨价格。
  行政划拨土地费用由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部分已经立项但尚未办理行政划拨土地手续的项目,按调整后的土地成本价格结算。
  四、其他
  原《关于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号)中关于行政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原成本价基础上每亩增加1万元出让金的政策,调整为符合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划拨目录》范围内的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从行政划拨土地成本价中划转1万元/亩的防洪工程还贷资金。其他方式供地中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筹措仍按嘉政办发〔200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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