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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省历届省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取得显著成就。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省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地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下同)、市、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省根据各市财力状况分三类确定。
  1.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县的分担比例为4:6;
  2.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6:4;
  3.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8:2。
  市与县经费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义务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资助形式、资助比例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要求执行,51个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继续由省财政安排,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地方为主,省根据各市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市确定,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承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4号)的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对本文件第二部分中的改革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及省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县(市、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三)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县城教师、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对农村中小学经费逐步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六)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约法三章: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张贴、悬挂标语、挂图、口号和利用板报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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