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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市区环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高待遇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市区环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高待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市区环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高待遇的意见

  为提高环卫临时聘用人员待遇,依法规范用工制度,稳定环卫队伍,强化城市建设与管理,现就我市市区环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铁东、铁西、立山区环卫处必须与本单位环卫临时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作为环卫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
  二、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签订合同人员,由财政出资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辽劳社发〔2004〕20号、辽社险函〔2006〕89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基数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7社保年度为每人每月1056元),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今后,每个社保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随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签订合同人员,由财政出资按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个人每月应缴纳的保险费按月补贴到其工资中。
  签订合同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含15年)以上,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企业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签订合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签订合同人员应缴保费由其所在区环卫处代扣代缴,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帐户,规范管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自愿参加城市合作医疗,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铁东、铁西、立山区环卫临时聘用人数的核定。2007年,以市建委、财政局根据各区环卫处的工作量和劳动定额核定人数为准(最多不得超过当年五月调查时所报人数)。今后每年由市建委、财政局、编办根据工作量和劳动定额共同核定人数。
  五、此次提高环卫临时聘用人员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区政府要建立资金配套机制,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各区的环卫劳务费及养老保险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七、千山区、高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卫生局
鞍山市社会保险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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