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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建施通[2006]37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今年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6〕127号)和省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6〕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层级、各环节,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防范排查,做好安全工作部署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场站、设备的安全状况,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状况以及城镇供水、排水、供热和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要通过排查和检查,找出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并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提前做好安全工作部署。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坚决制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要结合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工地要立即停工整顿,节日期间不得施工。 
  国庆节期间,各建筑施工工地需加班施工的工程,应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国庆节期间施工的工地,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工作作业时间,并做好应对事故发生的各种准备,确保安全生产。
  强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管。要考虑治安和反恐因素,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城市供水、供气以及大型公建、城市重要桥梁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保证正常运营(行)。要高度重视对国庆期间在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庆祝或聚集活动的监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节日期间要继续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工作,加强与气象、民政、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排查、监控各类危险源,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四、加强值守,认真做好应急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要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障必要的物资、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要认真落实《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360号)要求,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行)中断的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请各地、各单位将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10月8日前报省建设厅施工管理处(传真:0851-5360289,5360277)。
  省建设厅国庆节值班电话:0851-5360001、5360146。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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