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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榕政办〔2005〕157号)自2005年9月下发试行一年,对缓解我市中小工交企业融资和担保困难问题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该指导意见延期至2010年底。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资金来源与运作


    第一条  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鼓励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担保公司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条件、程序


    第二条  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性贷款(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税收财政体制在福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无不良贷款或逃废债等不良记录。
  (四)中小企业借款人除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 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且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 商业银行评定的或人民银行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 ) 或相同等级,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表必须经由市财政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担保程序: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申请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商业银行要求担保的,经商业银行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对企业的资信评定进行复核或确认,再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按相关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并研究确定受保企业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免除反担保的项目应控制在担保公司的可保额度 20%(含20% )之内。
  (四)合同签订。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担保合同,需要时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五)贷款发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商业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六)正式承保。担保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章 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担保费


    第五条  贷款担保额度:
  为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的效能,担保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协商,在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10 倍以内(含10倍)控制担保贷款 额度。为防范、降低担保风险,对单户企业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的10%。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不展期。贷款确需续保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后,担保公司提供续保,商业银行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借新还旧”的规定予以操作。每个项目只能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担保费。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企业负担,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一般掌握在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以内,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逾期满三个月,视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担保基金的 10% 时,应停止新的贷款担保。待与商业银行共同清收并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担保申请。

    第九条  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贷款风险的承担比例。

    第十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投保企业可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合法有效财产设定的抵押或质押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或质押。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担保公司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
  (一)商业银行评定的或人民银行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在 AA 级以上(含AA级)或相同等级;
  (二)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担保贷款总额 2 倍、资产负债率50% 以下;
  (三)担保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担保公司按《中小企业主资主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01]77号)执行。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三条  对逾期六个月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向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商业银行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一)担保公司督促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 依法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四)清收回笼的资产、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由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弥补损失。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商业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商业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的;
  (三)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商业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的;
  (四)违反《担保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业务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公司应将担保资金存入所委托的放贷银行特别开立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担保金余额沉淀部分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金融增值业务。

    第十七条 市经委及县(市)区经贸(发)局对属地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市财政局及县(市)区财政局进行监督。属地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同级市经委(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提供担保资金的担保、代偿和运作情况的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告担保资金运行的总体情况并提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
第七章 风险性补贴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保费的风险补贴,补贴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

    第十九条  风险性补贴的计算方法,险性补贴金额 =(∑每项担保余额×该项目本年实际担保月数)÷ 12 个月×千分之六。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违规担保项目,在计算风险性补贴时予以剔除,市财政对此类项目不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告担保资金运作情况的同时,持担保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及其他文件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请保费的风险性补贴,市经委、市财政局对担保公司贴费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认定后核拨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参股及实施担保风险补助的各类担保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底。今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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