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环函[2006]13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近来,我局不断接到进口废物企业要求再次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的咨询和申请,为规范企业年度内再次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和审批管理行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增加、规范管理”的原则,我局制定了《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年度内再次申请进口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年度内再次申请进口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加工、生产正常,因生产规模扩大导致加工能力增加并具有相应的供货规模,扩建时必须经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批准试运行。
(二)已经连续3年以上申请进口废物,并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三)由于国内市场行情较好,企业加工速度加快,订货普遍增大,加工生产量超出当年该企业取领国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量。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扩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试运行批准文件;
(三)年度生产与销售记录汇总表;
(四)当年进口废物环保批文最近一个月复印件;
(五)当年进口废物通关单最近一个月复印件;
(六)当年进口废物报关单最近一个月复印件;
(七)当年电费缴费单复印件;
(八)当年税收发票复印件;
(九)当年工人工资或保险记录。
三、审批程序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经地级市环保局加署意见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经查资料齐备符合要求时,予以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在提出初审意见前,视情况可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到申请企业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