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6]36号

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开展了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通过全面清理,暴露出我省部分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查、土地管理、环评审批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的宏观政策,及时整改项目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新开工项目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积极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开工项目清理中发现的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的形势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认真对待新开工项目清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整改,有效遏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把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依法处理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80号)要求和清理标准对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将存在问题的项目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复工建设。各地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环保、银监、安监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认真督促项目整改。
  三、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工作质量作为投资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对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地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数据的复核,特别是要严格对新开工项目的审核。各地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衔接,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客观反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态势,监测宏观调控政策的真实效果。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此次新开工项目清理为契机,认真总结,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履行和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规避审核,违反国家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标准以及违反环保、土地资源、安全管理、信贷审批等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