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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人教[2007]31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建工局,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144号)下发后,各地建筑工地相继设立农民工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现就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受理所监管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的设立、注销备案,归集所监管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档案;省管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设立、注销备案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
  二、全省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湘建人教〔2007〕144号文规定标准的,必须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开工之日起1个月内,将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情况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后在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三、企业申请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时,应提交设立备案表(见附件1):和教学实施计划。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申请后一周内,应赴申请备案的农民工学校实地踏勘,并根据《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2)要求作出答复;没有达到设置标准的应提出指导、整改意见,整改达到设置标准后再行备案。
  四、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个半月内,该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仍不能正常备案的,视为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学校。未按规定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我厅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该工程项目不得评为安全文明工地。
  五、企业办理注销农民工学校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销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农民工学校培训工作总结和相关台帐,办理注销手续。
  六、已设立的农民工学校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基础分部工程尚未竣工,且属于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各条规定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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