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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安全管理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秩字[2007]2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商业零售企业:
  2007年11月10日,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在店庆促销活动中发生群众踩踏恶性事件,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此类恶性事件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企业促销安全的必要性、重要性。
  加强企业促销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商务部门和广大商业零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促销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促销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促销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各商业零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制定促销活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开展企业促销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商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近期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安全情况进行一次10天的专项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企业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特别是开展以特价名义的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购物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请各区、县商务局按照《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内容要求,于2007年11月23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于风君
  联系电话:85163126
  传  真:65257401
  电子邮箱:yfj@bjmbc.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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