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建标函[2007]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部令)及《关于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要求, 4月30至5月30日,我厅组织开展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今年我区共有148名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经建设部审核,148名造价师均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执业,并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专用章。建设部于2007年9月10日公布了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详情请登录www.cin.gov.cn查询建设部689号公告),现就初始注册证章领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于2007年11月5日前,到建设厅标准定额处领取本地区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执业资格章费,按照《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以实际成本收取(见附件2)
二、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及时通知本地区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做好证章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
三、按照建设部《关于补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资料的通知》要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申报注册的人员,请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初始注册申请资料报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同时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个人注册信息。
联系电话:0991-2826039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