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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中共深圳市人民委员会宣传部、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中共深圳市人民委员会宣传部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卫生局、宣传部、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分局、计生局、安监局、城管局(爱卫办)、共青团委员会、妇联,各有关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深圳农民工占全市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在深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市农民工健康,使其能更好地工作,更有效地为深圳作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卫妇社发〔2006〕267号)、《广东省贯彻〈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粤卫〔2006〕287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7―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计生局
市安监局
市城管局
市爱卫办
共青团市委
市妇联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7-201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精神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卫妇社发〔2006〕267号),维护和促进深圳市农民工的健康,根据《广东省贯彻〈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粤卫〔2006〕287号),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机制,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保护人力资源,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扎实、持续、协调发展。
  三、总目标
  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工作网络,探索适合深圳实际的"健康促进"模式;加强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创造维护和促进农民工健康的支持环境,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技能,增进农民工身心健康,提升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四、主要指标及工作任务
  "行动"的目标人群为在深圳工作的农民工。
  (一)主要指标
  到2010年:
  1、农民工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5%。
  2、农民工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
  3、农民工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相关行为形成率达80%。
  4、农民工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
  5、工业区工人安全就餐比率达80%。
  6、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95%;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98%。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3、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防止疲劳导致意外伤害、工伤发生。
  4、做好农民工常见病和职业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5、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为农民工提供价廉、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6、推进深圳市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日常饮食。
  7、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8、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子女预防接种工作。
  9、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10、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工作。
  五、组织网络建设
  (一)组织机构:根据《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z2006?{243号)文件精神,"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在深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市卫生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完善政策保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强"行动"工作的督导,保证"行动"按计划逐步落实。
  成立"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协调组",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落实"行动"方案的各项具体措施,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汇总各部门、各区上报信息,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等。协调组人员组成:
  组 长:罗乐宣(市卫生局)
  副组长:林汉城(市卫生局)、沈华亮(市劳保局)
  成 员:王震雷(市委宣传部)、罗东辉(市财政局)、宋晓红(市计生局)、冯石林(市安监局)刘爽汉(市城管局、市爱卫办)、管耀华(团市委)、藏晨(市妇联)、黄河清(福田区卫生局)、董书贤(罗湖区卫生局)、王三杰(南山区卫生局)、赖丕生(盐田区卫生局)、廖欣(宝安区卫生局)、王玉琼(龙岗区卫生局)
  (二)各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区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区"行动"计划。
  (三)各工厂企业设专人负责"行动"工作:各工厂企业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工作,500人以上企业需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四)成立市"行动"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评估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每年对"行动"开展一次六区的深入指导;对"行动"进行信息监测,根据信息反馈,调整实施方案;负责"行动"质控和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市"行动"协调组上报工作情况。技术指导组人员组成:
  组 长:林德南
  副组长:杨国安
  成 员:程锦泉、张洪、刘寿桃、杨应周、黄先青、辜鸣、温泉、李勇、谢锦尧、张文新、徐良玉
  六、策略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健康促进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农民工健康促进相关的内容做好农民工的健康促进工作。
  (二)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行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要措施
  1、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2、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3、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农民工休息休假规定,不得使农民工超负荷工作,防止疲劳导致意外伤害、工伤发生。
  4、做好农民工常见病和职业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促进健康行为方式。开展农民工健康素养和健康需求的调查,掌握基本状况;根据农民工目前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2007~2010年分别重点开展以预防职业病、饮食卫生安全、生殖保健以及心理保健等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编印和发放《劳务工健康教育读本》以及其它各种健康科普读物;提高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完善工厂和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价廉、优质医疗保健服务,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6、保障农民工饮食卫生,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农民工饮食符合基本卫生安全条件。
  7、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8、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子女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工作,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保障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
  9、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0、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企业宿舍和出租屋管理,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11、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工作,各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将"行动"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将"行动"工作与本单位的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行动"的发展。
  1、卫生部门应发挥"行动"的骨干和纽带作用,有效发挥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干预;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及开展效果评价。
  2、劳动保障部门应逐步扩大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保证农民工看得起病,加强劳动法法规的实施、监督、指导和宣传教育,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最低工作标准。
  3、宣传部门与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性卫生宣传,包括健康知识和"行动"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增加卫生宣传报道数量,提高节目(栏目)质量。
  4、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在单位年度项目预算中审核安排"行动"经费。
  5、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知识宣传。
  6、安监部门要加强工厂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
  7、城管(爱卫办)部门要加大"打非"力度,查处非法行医和查处无牌摊担,加强出租屋管理等,保障卫生安全环境;结合除"四害"的卫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健康环境的宣传教育,为广大农民工营造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
  8、共青团要发挥青年团员以及义工联的作用,使每个团员成为健康促进行动的积极参与者,义工联的成员的积极参与者要成为健康教育的义务宣传员,深入到工厂、建筑工地、农园、饲养场等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
  9、妇联要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女工学习生殖健康、生殖保健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维护女工的权益,并为她们争取更多的学习机会。
  10、各区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健康促进行动的监督,做好部门间的协调、沟通,解决实际问题。
  11、各工厂企业要为员工创造卫生、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农民工提供必需的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的时间,合理安排好农民工的作息时间,并有专人负责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各项工作。
  八、加强督导与评估。
  (一)"深圳市农民工健康促进行动协调组"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掌握和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行动"督导工作,并将督导情况报协调组。
  (三)2008年进行"行动"中期评估,2010年下半年进行"行动"的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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