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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陕教基[2007]54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为了确保我省“普实”复查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普实”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将《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办法

  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引导学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合理配置教学设备等教育资源,提升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水平,指导学校有效的使用各种教学仪器和设备,全面开展实验教学等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决定》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陕教基〔2005〕8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普实”成果,提高“普实”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实验教学,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我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办法。
  第二条 复查评估验收的依据是:教育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陕西省教育厅2006年颁布的《陕西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和《陕西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普通高中的教学仪器配备参照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调整意见》以及省教育厅2007年5月颁布的《陕西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陕教基〔2007〕27号),结合我省课程改革实际,坚持“实用、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应在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熟悉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基层教育装备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认真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通过省级“普实”验收四年以上的县(区),可以申请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
  第五条 复查评估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其范围是:县(区)所属的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各类小学、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民间以其他形式依法开办的所有中小学校。
  第六条 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县(区)设有专门的教育技术装备及实验教学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专人管理),建制合理、职责明确。
  二、科学、规范地指导学校进行实验室、各功能部室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仪器设备、器材的配置等方面的工作。
  三、对全县(区)中小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实验管理教师进行有效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规范,有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配合县(区)相关部门,指导学校使用好仪器装备经费,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
  五、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促进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日常化。
  六、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下列活动:
  1. 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与研究。
  2. 实验教师及各部室管理教师的培训。
  3. 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核。
  4. 自制教具、小制作、小发明评比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能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标准,对实验教学工作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软、硬件”全面建设,做到协调、均衡发展。
  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能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发挥实验教学和实践活动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创新精神和科学素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学生个性特长的充分发展,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评价制度,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和环境。
  三、实验室配套设备
  1. 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等部室内外布局合理,间数及面积达标。
  2. 实验台(桌)凳、仪器柜、供水、供电、通风、采光、窗帘、台布、安全设施及实验室内外环境符合要求。
  3. 演示仪器、分组仪器和实验器材配备的品种、数量达到相应标准,质量合格。
  四、实验室管理
  1. 有专、兼职的实验室管理教师和实验教师,且配备数量合理,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符合要求。
  2. 规范建立资产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记录规范、完整;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自制教具档案、资料齐全。
  3. 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齐全。
  4. 实验室管理科学、规范,“五防”措施到位、有效。
  五、实验教学
  1. 实验教学工作有校级领导主管,有良好的实验教学氛围,有健全的实验教学考核机制和实验教师自觉提高业务水平的激励机制。
  2. 演示实验开出率,分组实验开出率、设组率、覆盖率、成功率、及时率都达标。有条件的学校可向师生开放实验室。
  3. 有规范的学生实验报告,并进行认真批改。
  4. 能认真组织实验操作考核工作,记录完整。
  5. 能开展自制教具、小制作、小发明活动,并有完整的工作记录。
  6. 重视实验教学研究,并能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
  六、学生实验操作规范、熟练,能明确讲述实验原理,能正确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
  七、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实验、实践教学工作评价较好。

第三章 评分细则及标准

  第八条 县(区)级管理机构评分细则(详见附表3)
  第九条 学校评分细则(详见附表4~附表6)

第四章 评估验收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与评估
  一、组织领导
  “普实”复查评估验收工作由“陕西省教育厅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验收领导小组”领导,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二、自查、申报
  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逐校自查,全县中小学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后,填写《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申请表》(附表1),县(区)政府签署意见,向市教育局呈报自查情况报告,请求市级审查。
  三、市级审查
  市教育局对申报县(区)进行达标情况审查,认为合格后,在“附表1”上签署意见,向省教育厅和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呈送报告,申请省级“普实”复查评估验收。
  四、省级调研
  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与市教育局共同对县(区)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填写《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情况调研表》(附表2),若条件基本符合验收标准,上报省教育厅“普实”领导小组,安排复查评估验收。否则,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继续整改,待符合标准后再验收。
  五、评估办法
  对基本符合评估条件的县(区),由省教育厅“普实”领导小组组织“普实”专家组对其进行复查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随堂听课、查阅档案、抽查学生实验操作、与师生及家长座谈等方式进行。对检查对象采取分项目量化赋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1. 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合格分为90分;
  2. 学校合格分为85分,其中“仪器配备”和“实验教学”两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90%,若其中一项的得分低于该项总分的90%,则该学校视为复查不合格学校。
  3. 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合格,且全县(区)学校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方可视为该县(区)为“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复查合格县(区)”。
  六、表彰及奖励
  省、市两级联合复查评估验收合格的县(区),由省教育厅向其颁发“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合格证”。每隔3年,省教育厅对“普实”工作突出,实验教学成绩显著的县(区)、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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