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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厅关于加强学生“小饭桌”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学生“小饭桌”卫生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我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对加强学生“小饭桌”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卫生许可准入制度。学生“小饭桌”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居民住宅楼内的“小饭桌”,须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经过卫生部门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卫生管理自查。每次检查应有记录。
  三、经营者要根据学生生长发育特点和平衡膳食的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标准的色、香、味俱佳的食品。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就餐实行分餐制。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五、经营面积与用餐学生人数相适应,厨房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有独立的就餐、休息、学习和食品加工(厨房)功能区。休息区不能与经营区混用。
  六、厨房上下水通畅,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墙面瓷砖到顶,有抽油烟罩,窗子为一玻一纱,洗涤池不得少于2个(餐具及洗菜分开),冰箱、消毒柜各1台,有专用食品柜。
  七、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混放或与家庭用品混用。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盛装食品的容器、餐具用前应严格消毒。
  八、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分餐过程中带口罩。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九、供餐原辅料要从正规渠道采购,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建立原料索证制度和进货台账。严禁提供隔餐食品、未经加热的食品、凉拌菜和发芽马铃薯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若提供四季豆等,必须做到熟透。实行饭菜48小时留样制度。
  十、就餐休息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具有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休息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专用,每周进行清洗消毒。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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