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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关停企业自备发电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1 生效日期: 2007-1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经能源[2007]375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供电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城东、城南、城西、城北供电局,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2003年以来,企业为了抗缺电而安装的自备发电机,在严重缺电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现电网供用电矛盾已基本缓和,因油价高、运行不便,企业的自备发电机完全处于停用状态,有的甚至已转让外地。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目标责任书,我市今年要完成1000千瓦以上自备柴油发电机60万千瓦的关停任务。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1月30日起,要求全市工矿企业办理500千瓦及以上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报停手续。
  请各供电局具体负责各自供电营业区内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报停受理工作,并对已报停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时封停并拍照留存。对双电源供电等重要用户确需将柴油发电机组作为保安备用电源的,须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方可继续保留。对供电紧张等特殊时期需重新启用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须向当地经贸和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启封使用。
  对已拆除、或封停的柴油发电机组(可包括500千瓦以下)要逐台填写《企业自备柴油机关停情况登记表》,经供电局登记汇总,报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备案待查。并要求于12月5日前上报市经委和市电力局。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本、或电子邮件。
  建德、淳安供电局的登记表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市经委和当地经发局(经贸局)。
  联系人:市经委能源处吴国萍,联系电话(传真):85252046,电子邮箱:wgp667@126.com;市电力局营配处徐洁,联系电话:87261253。

二○○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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