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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3 生效日期: 2007-11-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209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加强源头治本,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近年来国内化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项目缺少总体规划,采用的工艺不安全,设计、施工不规范,生产准备不充分,投料试车方案不完备,造成化工建设项目试车投产事故多发的问题,于近日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4号),对加强此项工作做出了部署。
  经过各地的努力,我省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有的项目缺少必要的立项审核和许可,有的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工艺设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甚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月8日,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一正在建设中的乙苯生产装置,在充装导热油过程中,发生导热油外溢爆燃,造成4人死亡。为贯彻国家总局通知精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新建化工项目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决定在2007年12月底之前,进一步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正在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截止2007年10月31日,没有取得、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正在试生产的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排查内容
  (一)新设立或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排查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情况,重点排查安全条件是否经过论证,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重点排查工艺是否安全、可靠,自控水平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开工前是否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重点排查安全评价机构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是否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是否及时申请并取得或者变更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要排查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是否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2.项目选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安全、可靠,自动控制系统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4.项目试生产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排查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这次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继续和深入,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省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规划字[2007]83号)和《关于做好第四季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195号)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化工建设项目底数,掌握每个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并逐一建立台帐。
  (二)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未经安全许可或者项目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化工建设项目,要停建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依法关闭。采用的工艺、设备不安全、不可靠,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自控水平不能满足工艺危险性安全控制要求,安全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或者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试生产。
  (三)建立制度,加强监管。各地要在本次排查和清理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把好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在立项安全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环节严格把关。同时,要组织专家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化工建设项目的投料试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精神和工作安排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这项工作取得成效,促进当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省局将对此项工作组织重点督查。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中省属企业在2007年12月25日前,将排查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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