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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29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减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发电〔2007〕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安全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监控重大隐患,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项工作
  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大跨度(单孔跨度40米以上)、墩高10米以上高型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条件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由市市政市容局牵头,会同市建委、市交通局和有关区(县),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公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乌鲁木齐铁路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铁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市政市容局、市交通局和有关区(县),制定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道口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三)民航交通设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民航新疆管理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民航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对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等民航交通设施隐患实施排查治理。
  (四)水利设施。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大型水利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水库、灌泵站工程、防洪堤防工程,水库、河道、渠道周边的防护设施,河道、渠道上架设的桥梁等自治区大型水利设施实施排查。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有关区(县)和企业,针对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煤矿。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煤炭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大型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对我市范围内的自治区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实施排查。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有关区(县),针对我市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六)电力设施。由市经委牵头,会同有关区(县),配合自治区有关企业和部门,按照自治区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对我市范围内的自治区大型电力设施隐患实施排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乌鲁木齐电业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和有关企业,针对我市范围内的电力设施隐患制定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和有关区(县),配合相关中央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石油天然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按照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市政市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区(县),对我市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实施排查,重点对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由市建委牵头;城市供水由市水务局牵头;道路桥梁隧道,分别由市建委、市市政市容局、市交通局牵头,对在建的公路交通设施、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县(乡)道路等公路交通设施,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市属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协助牵头单位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区(县)、部门已经做出上述重大基础设施中相关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进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
  (二)各牵头部门要积极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企业配合,做好自治区级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周密制定上述八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并作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巩固治理阶段“回头看”的重点之一,明确职责,真抓实干,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足额拨付,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快速和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事故提供保障。
  (四)本次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由各牵头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10月24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牵头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第二阶段(11月25日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对突出存在问题和重点区(县)组织复查、抽查,并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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