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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7]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在罗湖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时间和具体范围。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罗湖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主要为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等。试点期限半年。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公安消防部门、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罗湖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防损减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成立由市公安消防局、金融办、罗湖区人民政府、深圳保监局组成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中,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依法运用管理手段,结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等工作,鼓励引导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深圳保监局要加强对本市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指导保险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落实防灾防损措施,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指导市保险行业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研究和信息交流。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通过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完善奠定扎实基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促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长效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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