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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商务(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产业发展局等)、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质监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乌鲁木齐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肉品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市一直把肉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严防肉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9月起至2008年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开展全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目前肉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依法整顿和规范肉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围绕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全面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整治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肉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畜禽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畜禽不许调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畜禽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防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场)。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
  整治目标:1.畜禽定点屠宰的肉品实行100%检疫检验;2.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等单位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3.肉品索证索票和肉品购销登记台帐制度全面建立。
  三、工作重点
  以畜禽及其产品为主,全面排查肉品从饲料生产经营、畜禽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安全隐患。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畜禽私屠滥宰、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肉品、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及在肉制品加工中添加非食用原料及添加剂等不法行为为重点目标,以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畜禽养殖场(户)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以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为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依法规范肉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所属职能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肉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区(县)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 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开展畜禽定点屠宰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严把畜禽进场关和肉品检验关,规范屠宰操作规程,提高屠宰质量;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屠宰加工畜禽进、出厂(场)台帐、档案,建立健全肉产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工作力度,认真查处私宰窝点,抓好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畜禽及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畜禽等违法行为。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整治活动,明确出警单位,对阻挠畜禽屠宰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3.市农牧局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的整治,负责制订畜禽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在畜禽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记录制度;规范养殖场(户)畜禽免疫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从源头上保障肉食品安全。
  4.市卫生局负责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及经营场所肉制品卫生状况的整治,负责制订肉品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肉品100%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督促各用肉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负责制订肉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肉品100%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肉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加强对获证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肉品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环节;依法查处以病死、病害肉品加工肉制品的行为;加大对肉制品监督抽查和问题肉制品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指导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保证出厂上市产品检验合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发现有使用病死、病害畜禽、注水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的肉制品坚决召回和予以没收销毁。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1.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畜禽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畜禽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2.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畜禽,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3.肉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肉品100%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4.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5.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肉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五、行动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9月2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要求,成立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面部署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25日到2008年2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重点检查个体肉品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2月29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肉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2月25日前报送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7916618、7916619)。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整治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措施,适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二)信息通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后,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每周五17:00之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2,电子邮件dht1968@163.com)。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电子邮件dht1968@163.com)。
  (三)统计报送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农牧、商务、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每旬汇总填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电子邮件dht1968@163.com),并报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15:00前报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商务、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积极推进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认真组织实施整治行动;要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肉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位生产经营主体,教育从业者守法经营,使消除肉品安全隐患成为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自觉行动;面向社会公布各类举报投诉电话、网站、信箱等,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向广大消费者推荐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依法行政。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商务、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市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强化对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暗访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肉品整治工作中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不足,改进和完善整治的措施,强化制度,规范建设,建立肉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选择一批基本条件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引导肉类产业向规模化养殖、机械化屠宰、规范化加工、品牌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肉品从养殖到餐桌全程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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