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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字[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永续发展观念,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步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做好节能工作是当前和“十一五”期间一项重要而紧迫任务
    (一)充分认识能源问题的重要性。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战略资源,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亟待提高,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备高度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
    (二)把节能工作放在优先地位抓紧抓好。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千方百计增加供给固然重要,但增加供给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压力。必须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抓。
    (三)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由于我市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产业比重偏大,致使能源消耗增长过快,能源自给率不断降低,对外依存度加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等指标高位运行。2005年我市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17和4.55吨标准煤,分别高于全省0.21和0.14吨标准煤,在11城市中排位第八。我市是重点产煤市,可煤炭自给率也不足70%,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柴油等优质能源全部靠调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完成“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和30家节能重点企业实现节能111.2万吨标准煤目标。
    二、构建节能组织体系和节能产业体系
    (四)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和领域的节能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节能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统计、环保、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社会团体和协会要立足服从于节能工作的全局,服务于企业节能需求,为企业推进节能工作,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市政府将全市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具体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也要进行逐级分解,重点督导,确保总目标的完成。
    (五)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以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为主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当前,高耗能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优先发展服务业,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突出抓好钢铁、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产业调整升级。钢铁工业要走高端、精品、专业化、深加工道路,严格控制附加值低、消耗指标高、产出能耗比小的炼钢、炼铁能力的盲目扩张。按照“存量调强、增量调优的方针,改造提升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产业。大力推进大容量超临界发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小水利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淘汰钢铁、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钢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20吨以下转炉、电炉;焦化行业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造纸行业淘汰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和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建材行业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淘汰18门以下粘土实心砖窑、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和非机械化墙板生产线;电力行业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村镇转移。
    (七)加大节能技术创新力度。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要把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可再生和新能源开发利用,作为政府投入的重点,尽快解决节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最优流程等重大问题。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产业。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要制定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抓好实施,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八)工业节能。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选择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30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万吨耗能企业节能行动”,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市政府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重点跟踪和指导,确保目标完成。建立用能预警机制,对重点耗能企业核定用能定额,对超标用能采取黄牌警告、限供电力、差别电价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积极推进能源合同管理。到“十一五”末努力实现工业节能25%以上。
    (九)建筑节能。建筑是目前用能增长较快的领域。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启动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节能改造工作,每年实施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型环保厨浴设备和照明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管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验收备案和销售使用。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尽快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和计量收费标准,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加快建筑节能创新步伐,大力推行建筑集成技术、新型建筑体系和成熟节能技术的应用。到“十一五”末,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节能建筑比重达到25%。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县及县级市城区达到75%,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
    (十)交通节能。加快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和燃气汽车。加强重点运输企业节能监管和指导,吨公里综合运输油耗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十一五”末实现交通节能15%以上。
    (十一)商贸和民用节能。加快建设节能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推广和采用先进节能设备和技术,有效配置物流资源,降低流通成本。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和高耗能设备进口。建立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评价和指标考核体系,鼓励引进节能环保型外资项目,引导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倡导科学消费,培养节约消费行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到“十一五”末商贸系统要实现节能15%以上。
    (十二)农村节能。加大农村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十一五”农村沼气使用率达到20%。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和农村电网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鼓励能源林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到“十一五”末要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十三)政府机构节能。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2010年前基本完成政府机构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办公区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到“十一五”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四、强化节能监管和激励
    (十四)加大节能监管力度。认真贯彻《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尽快组建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加快制订节能监察相关配套措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改革、建设、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评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加强能源审计,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服务组织作用,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监测的同时搞好节能服务,挖掘节能潜力。
    (十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年耗能3000吨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及电力消耗、能源降低率情况。统计部门要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统计实行季快报制度,及时给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企业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用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
    (十七)推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继续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电机、汽车和建筑等方面的应用。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积极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大力推广变频调速、高效节能等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我市电能使用效率。到“十一五”末,实现万元GDP耗电降低20%以上。
    (十九)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对在节能管理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围绕节能降耗,积极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市政府设立节能奖,每年对评选出来的十个节能单位、十个节能企业、十名节能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企业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五、构建节能工作基础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利用统计,完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强化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各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节能工作和能源计量、统计。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报表按统计部门要求实行网上直报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为企业节能、降耗、增效做好计量服务。各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操控计量设备等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
    (二十一)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示范工程、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的资金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强化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监督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进行绩效评价。
    (二十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落实节能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引进外资、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核准、备案的节能重点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现行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各项鼓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节能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优惠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其对节能的促进作用。
    (二十三)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时段和版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开辟专栏,广泛宣传我省能源、资源形势和节能的重大意义,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广泛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引导合理消费,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对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节能知识教育,中小学各学科课程要结合学科特点融入节能知识教育内容,将节能知识教育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二十四)组织好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30家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企业实际,在本决定下发1个月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确保协调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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